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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排污許可證到底誰先辦? 豁免環評與排污許可變更有何問題?

文章出處:haolailai85 發表時間:2023-08-22
關于環評、驗收、排污許可、應急預案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根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依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需要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的,建設單位應當確保調試期間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許可等相關管理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或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未取得的,建設單位不得對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因此,必須申領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調試、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及自主驗收程序。


企業新建項目在試運行階段,可能會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要求,企業必須持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因此,企業在投入運行并產生實際的排污行為之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這跟企業是否通過環保驗收沒有必然的關系。

排污許可證是對企業實際排污行為的許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試生產行為在竣工驗收之前,需要試生產的企業,不能等到驗收之后才申請許可證。不僅如此,哪怕企業連“試生產”都還沒有正式開始,只是在調試階段,但只要有實際的與生產相關的污染物產生了——即便污染物的類型、排放量跟正常運行之后不一樣,企業都必須在此之前獲得排污許可證。

此外,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時候,竣工驗收報告并不是前置條件,但是需要提交環評報告的批復文件。

因此,環評是首位的,而申請排污許可證需要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而一旦裝置運行(試生產、試運行)就會排污,所以排污許可申請需要在環保驗收之前完成,且必須已經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應急預案是投入使用前完成,那么自然是在試運行之前。 




綜上,可以總結出以下這個流程:環評編制——取得環評批復(或完成登記表備案)——申請排污許可證——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試運行——開展竣工環保驗收——完成自主驗收——正式投產。 


 豁免環評與排污許可變更問題

問題:

技改項目不增加全廠廢水、廢氣、固廢等污染物排放種類及排放量的。按照《廣東省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名錄(2020 年版)》(粵環函〔2020〕108 號)第58條屬于豁免環評情形。請問是否可以編制分析報告明確符合豁免環評情形后,將分析報告作為排污許可證變更材料,并申請將技改變動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回復:

參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有關規定,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提交相應材料,并可以對申請材料進行補充說明,一并提交審批部門。補充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設項目變動情況說明材料、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及依據、排污單位有關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污染防治設施達標情況分析、自行監測情況等。關于變動內容是否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建議結合項目具體情況進行判定。



常見問題匯總


1、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核發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是排污單位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之一。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九條,“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是生態環境部門核發條件之一。


2、沒有環評文件能不能申領排污許可證?

未取得環評審批可以申領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對在2017年11月6日前已經投產、運營的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即“未批投產”),排污單位承諾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核發排污許可證,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其存在的問題,規定其承諾改正內容和承諾改正期限(改正期限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3、環評審批文件能否不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
“未批投產”是不是違法行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于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關于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法工委復〔2007〕2號),關于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卻已建成建設項目(即“未批先建”),同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即“未驗投產”),應當分別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罰。將“未批投產”分為“未批先建”和“未驗投產”兩種行為。
按照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同時還規定: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處罰,不受“未批先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因此,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未驗投產”仍是應受到懲處的環境違法行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也規定了對“未批投產”的懲處措施,由核發的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


4、未取得環評審批文件投入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措施是什么?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